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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

时间:

2014-04-15

来源:

作者:


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部令 第23号)

为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规范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环境监察执法活动资格和身份的证明。

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部令 第24号)

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管理工作。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部令 第25号)

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

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

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部令 第26号)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加强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形式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通过捐赠、货样、广告物品、退运等方式将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运入、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